2 术语


2.0.1 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2.0.2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affiliated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灯杆、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0.3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free-standing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2.0.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mobile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特殊载体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0.5 户外招牌设施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2.0.6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affiliated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2.0.7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free-standing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
条文说明
2.0.1 本标准定义的户外广告设施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确定,仅指商业广告设施,包括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但不包括公益广告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指因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活动需要,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等临时设置的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等形式的短期性户外广告设施。本条中的“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机动车辆、船舶等。本条中的“场地”包括广场、道路、地铁、机场、车站、码头等室外公共空间。本条中的“设置”包括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方式。
2.0.4 本标准中的“车辆”是指机动车。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无人驾驶白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kg可自由熟移的充气物体。
2.0.5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等招牌应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户外招牌不应改变使用性质,只限宣传注册单位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应含有所经营商品的品牌名称、经营范围等。
    本标准定义的户外招牌设施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标识标牌,其设置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3〕22号)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定义的户外招牌设施不包括开发区,居住区,自然村,公共绿地,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建(构)筑物等名称标识,其设置应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现行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和各地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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